一目了然
- HO-263-N 自 2026 年 7 月 12 日起生效,适用于自然人破产,有效期至 2027 年 7 月 3 日。
- 如果个人无可争议的债务超过 2,000,000 亚美尼亚德拉姆(约 5,060 美元),且逾期至少 30 天,并在判决下达时仍逾期,则该个人可被宣告破产。
- 法人实体仍适用较早的 90 天测试,因此这两个数字现在适用于不同的债务人类别。
- 个体经营者的债务按两条途径进行审查:与业务相关的债务按法人实体原则审查,其他所有债务按自然人原则审查。
- 破产后,3 年内不得参与公司管理;银行、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则需 10 年内不得参与公司管理。
- 新的《破产法典》(HO-252-N)于 2027 年 7 月 3 日取代了该制度,该法典包含 369 条条款,规定破产门槛为 5,000,000 亚美尼亚德拉姆,逾期期限为一个月。
自2026年7月12日起,亚美尼亚自然人若有超过200万亚美尼亚德拉姆(约合5,060美元)的无争议付款义务,且逾期至少30天,并在法院裁定时仍未偿还,则可被宣告破产。这项修正案(HO-263-N)还将个体经营者的债务分为两类,并禁止曾破产的人员在三年内担任公司管理职务。这是一项有固定期限的临时性制度:其修订的2006年《破产法》将于2027年7月3日废止。
2026年7月12日发生了哪些变化?
HO-263-N号法令于2026年6月18日通过,并于2026年7月2日公布。根据其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该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第十日(即2026年7月12日)生效,并适用于自该日起提交的强制性和自愿性自然人破产申请。该法令并非取代《破产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的HO-51-N号法令),而是对其进行修订,HO-51-N号法令将继续作为现行法律有效一年。
五项实质性修改同时生效。第3(2.1)条为新增条款,专门针对自然人设立了破产理由。原有的第3(2)条适用范围缩小,现在仅适用于法人债务人。第100(1.1)条为新增条款,规定法院应适用于个体经营者的破产理由。第97.1条为新增条款,限制了个人在案件结束后对公司管理的权限。第97(2)条收紧了债务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继续有效的条件,并且第97(1)(b)条规定的追溯期从90天延长至一年,适用于超过100,000万亚美尼亚德拉姆(约合255美元)的债务。
| 债务人 | 陆运 | 犯罪记录要求 |
|---|---|---|
| 法人实体,债权人申请 | 第3(2)(1)条 | 90连续几天 |
| 法人实体,自行申请 | 第3条第(2)款第(2)项,资产负债表测试 | 没有 |
| 自然人 | 第 3(2.1) 条 | 30天,判决后继续有效 |
| 个体工商户 | 第100(1.1)条规定了通往上述途径之一的路线。 | 取决于义务 |
个人破产门槛:金额、延迟、时间
法定金额是计算基数的2,000倍。计算基数为1,000亚美尼亚德拉姆,因此门槛为200万亚美尼亚德拉姆,按1美元兑395亚美尼亚德拉姆的汇率计算,约合5,060美元。乘数是基于计算基数计算的,所以每月7.5万亚美尼亚德拉姆的法定最低工资不参与计算;如果将其纳入计算,则结果会高出75倍。
法条规定债务“超过”该金额即构成强制执行,因此,2,000,000万亚美尼亚德拉姆的债务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强制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债务金额、逾期至少30天,以及在法院作出判决时债务仍未偿还。如果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清偿欠款,则第三个条件不成立。
这里“无可争议”的含义是什么?
未付发票本身并不构成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据。只有当债务已由最终司法或仲裁裁决确认,或已由公证付款令确认(即使该付款令已被尝试执行但未成功或已被中止),或债务是基于行政最终裁决的税款或关税债权时,该债务才被视为无争议债务。从未通过上述途径追讨债务的债权人必须在达到上述门槛之前采取相应措施,这实际上意味着从逾期付款到提出破产申请之间通常需要数月时间。有关电子执行和资产控制方面的相关改革,请参阅我们的破产改革观察报告。
针对个体创业者的双轨测试
在亚美尼亚,个体经营者属于注册自然人,因此在2026年7月之前,只有一个债务人和一套破产理由。现行第100条第(1.1)款规定,债务首先按义务类型进行分类。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债务完全适用法人破产理由,包括90天债权人审查和实体可自行申请的资产负债表审查途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债务则适用自然人破产理由,金额为200万亚美尼亚德拉姆,期限为30天。
《破产法》并未对“创业活动”进行定义,因此《民法典》第二条中的定义提供了相关内容。实践中,决定一项债务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文件:合同的执行方及其姓名、贷款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用途,以及欠款是作为营业税还是个人财产税由国家税务委员会征收。任何同时经营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借贷的人都应该预料到,除非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债务的清偿程序将按照债权人的条件进行。这也是您注册的组织结构至关重要的原因之一;请参阅我们的企业注册和亚美尼亚税务指南。
混合用途贷款和为企业债务提供的个人担保恰好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最高法院对此尚无指导意见:第100条第(1.1)款自2026年7月起才生效,且尚未有已公布的判例适用该条款。最高法院在Ardshi Bank诉Grigoryan案(SND/0276/04/19)中裁定,个体经营者完全可以被宣告破产,且基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不剥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权利。
后果:管理限制和遗留债务
三年管理资格
第97.1条规定,已完成破产程序的人员在三年内不得担任法人实体的管理机构职务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其管理。如果该实体是银行、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则期限延长至十年。该清单涵盖范围广泛: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管理人、支付机构或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均适用三年期限的规定,除非另有法律规定。
第97.1(2)条规定,通过财务重组结案的案件不在此列。债务人如果其重组计划获得批准并已执行,从而通过重组结案,则完全不受此限制。
该条款涉及管理机构席位和参与管理,但并未明确纯粹的被动持股(即不享有投票权、不参加会议、不承担任何治理职责的股权)是否属于该范畴,而且自2026年7月12日生效以来,尚无法院适用过该条款。因此,计划以沉默共同所有人身份继续留任的创始人,其行为目前尚处于该法规尚未涵盖的领域。
真正值得探讨的是,是什么让一项持股从可争议的范畴跃升至棘手的范畴。出席股东大会(即便只是弃权)、签署书面或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决议、亲自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提出议程项目、任命或罢免董事、行使合同规定的同意权或否决权,或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向管理层发出指示——这些行为都被视为参与公司管理,而不仅仅是持有股份。任何试图保持被动的人都应该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参与上述任何一项行为。
一人公司是最棘手的情况。在这种公司中,一人持有全部股份,依法享有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公司做出的每一项股东层面的决定都由其做出。在这种情况下,几乎不可能证明某人真正不参与公司事务,因此,破产的创始人如果想要保留公司,就应该预料到一人公司结构会成为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情形。
受益所有权登记是另一个独立的问题,出现在该登记册上本身并不意味着某人就属于律师协会成员。该登记册记录三种不同的依据:持有2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资本;通过其他方式行使实际控制权;或者,在无人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情况下,作为公司负责人。如果登记仅基于所有权,则仅记录所有权的存在,上述被动持股问题仍然适用。如果登记基于实际控制权或作为负责人,情况则更为复杂:通过其他方式行使的控制权很难被描述为除参与管理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这些规则不适用于中央银行注册的实体,这些实体的受益所有权披露适用其自身的行业法规。
未免除的债务
第97条第(2)款列举了案件结束后债务仍然有效的情形。其中之一是因非法或故意破产而被最终定罪。第二个情形是司法认定债务人未能提供所需数据,或向管理人或法院提供明显虚假的数据。第三个情形是经证实的违法行为,该条列举了一些具体例子:逃避还款、订立第54条第(1)款规定的可撤销交易、隐瞒财产以及为获得贷款而向债权人提供虚假信息。
同一项修正案将第97条第(1)款(b)项规定的追溯期从90天延长至一年,适用于超过100,000万亚美尼亚德拉姆(约合255美元)的债务。此前仅审查最后一个季度的付款和转账,现在则可审查申请提出前十二个月内的付款和转账。
这些规则在破产法其他部分中的位置
第二条列出了完全不受HO-51-N约束的实体:亚美尼亚共和国、各社区、中央银行、各银行、信贷机构、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以及某些基金,所有这些实体均适用单独的金融机构破产规则。其他所有实体,包括个人,均受该法律管辖。
一旦破产宣告,第15.5条将冻结金钱债权,中止强制执行并停止利息累积;第82条规定了债权人偿付顺序,首先是破产程序的行政费用,其次是宣告后的债权,然后是12个月的工资债权,最后是人身和健康损害赔偿,最后才是一般无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人可从其抵押物中获得偿付,无需遵循上述顺序。在公司层面,第5条还规定董事有义务在发现破产理由后两个月内提交破产申请,否则将承担个人责任。关于公司解散和破产的途径,请参阅我们关于在亚美尼亚关闭公司的指南;您正在阅读的页面则涵盖了个人和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规定。
2027年7月3日,什么将取代它?
《破产法》HO-252-N(共369条)与《破产法》HO-263-N同日发布,并根据其第369条第(1)款规定于2027年7月3日生效,同时根据第369条第(2)款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废止《破产法》HO-51-N。第369条第(3)款规定,相关附属法规须在此日期前通过。
该法典并未沿用之前的临时数据。其第3条和第4条规定,破产门槛为计算基数5,000倍,即500万亚美尼亚德拉姆(约合12,660美元),并对实体和自然人均适用一个月的逾期宽限期。此外,该法典还新增了跨境破产章节,即第338条起的第九章第50节,这是2006年法律所缺乏的。因此,本页所列的200万亚美尼亚德拉姆和30天宽限期仅适用于2026年7月12日至2027年7月2日这一特定时间段,之后阅读此信息的读者应核实适用何种法律规定申请日期。
常见问题
如果我已经注册了IE浏览器,30天规则是否适用于我?
债权人可以因为未支付的账单而强制我申请破产吗?
如果我个人破产,我在公司的工作会受到什么影响?
公司破产后,我可以不参与公司管理而继续持有股份吗?
案件结束后,我的所有债务都会被免除吗?
旧的90天规则仍然有效吗?
我之前进行的转账最多可以追溯到什么时候?
2027年又会有哪些变化?
最后更新:8月12 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