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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对商标侵权指控的可用辩护
在亚美尼亚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可以利用各种辩护来质疑侵权指控。这些防御可以分为四大类:
非侵权抗辩:
- 被告可以基于商标不相似、商品或服务不相似、贸易渠道差异、购买者差异或原告商标的弱点等因素辩称不存在侵权。
- 涉嫌侵权的标志未被用作商标。
- 被告可以声称侵权行为并非其所为。
- 被控侵权商品并未进入亚美尼亚市场。
理由(肯定性抗辩):
- 用尽:被告可以主张原告不能禁止在由所有者或经其同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 不采取行动(默许/容忍):被告可以辩称,商标所有人已默许连续五年使用涉嫌侵权的商标,同时知道这种使用,除非后来的商标是恶意注册的。
- 合理使用:被告可以根据合理使用的规定,援引在业务中使用某些标识的权利,包括名称和地址,或与产品特性相关的标识。
- 恶意:被告可以声称原告恶意注册该商标。
反诉:
- 无效:被告可以提出反诉,主张原告的商标由于描述性、误导性或通用性等原因而无效,或者与在先权利冲突。
- 不使用: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商标因注册后一定期限(通常为五年)内未使用而无效。
- 淡化:被告可能会辩称,原告的商标已成为产品或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使其可以被撤销。
一般程序性抗辩:
- 时效:商标侵权索赔可能受到时效限制,通常从原告意识到侵权之时开始计算。
- 提起诉讼的能力:被告可以对原告提起诉讼的能力提出异议。
- 原告的恶意:被告可以指控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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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塞斯·伊萨詹扬
管理律师
法学硕士乔治城大学,获得在亚美尼亚(许可证号 903)和纽约(许可证号 5148945)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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