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了然
- HO-285-N(arlis.am 法案 227811)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生效,并根据第 22(2) 条废除了 1994 年外国投资法。
- 目前,一项制度涵盖外国投资者和符合条件的国内投资者。国内投资者部分按投资额分阶段实施:2028年1月1日前为5亿亚美尼亚德拉姆(约合1.27万美元),2030年1月1日前为2亿亚美尼亚德拉姆(约合50.6万美元),之后不再设门槛。
- 法律本身并不提供任何激励措施。每一项优惠都需要有其自身的法律依据,例如立法、政府或机构的决定,或者签署的投资合同(第16(1)条和第17(1)条)。
- 第18条第(2)款要求设立激励措施公开登记册。截至2026年8月中旬,政府尚未公布批准该登记册格式的决定,也未指定负责维护该登记册的机构,且该登记册无法在线查阅。
- 对国家的索赔首先要经过谈判阶段:谈判开始需要 30 天,通常需要 90 天才能结束(第 14(3) 条)。
- 实施细则应在生效后九个月内制定,计算截止日期为 2027 年 5 月 12 日(第 22(3) 条)。
亚美尼亚《投资法》(HO-285-N,arlis.am 法案编号 227811,发布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生效,并彻底废除了 1994 年的《外国投资法》。1994 年法中的大多数保护措施以某种形式保留了下来。具有商业意义的重大变化在于激励措施的性质:该法授权设立激励措施,但不实际授予任何激励措施,因此,亚美尼亚交易对手向您提供的任何税收减免、补贴或土地特许权,只有在单独的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
HO-285-N 取代了什么?
1994 年《外国投资法》(HO-115,1994 年 7 月 31 日通过)对亚美尼亚的外国资本进行了长达 32 年的监管。新法第 22 条第 2 款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废止了该法。第 22 条第 6 款规定,根据旧法进行的投资可继续享受原有待遇,期限最长可达五年或投资的既定期限。
1994年的三项保护措施得以保留。国民待遇得以延续,并扩展至符合条件的国内投资者。利润和投资收益的自由汇回也得到重申。条约优先权明确出现在宪法第2条中,作为对宪法第5条第3款的补充,因此,亚美尼亚双边投资条约的规定在与国内法相冲突时继续优先于国内法。亚美尼亚与4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该名单由经济部负责维护。
征用保护措施发生了变化。第8条对间接征用和直接征用进行了定义和禁止,而1994年的法律并未涉及间接征用。关于补偿,该条规定补偿应以公平市场价值为准,在适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应预先支付,在适用法律未要求的情况下则应给予合理的补偿期限。宪法第60条第(5)款独立于该法律规定,并强制规定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用必须事先给予等额补偿。宪法法院在SDO-39号判决(1997年)中对前身条款作出了这样的解读,认为补偿必须在征用之前支付,不得延期支付。
新法并未触及土地所有权问题。宪法第60条第6款仍然禁止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实体在亚美尼亚拥有土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农业用地所有权仍然完全禁止外国人拥有。外国母公司通常通过亚美尼亚子公司持有亚美尼亚土地,或者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请参阅我们的亚美尼亚房地产页面,了解这些结构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
统一政权涵盖哪些人,以及从何时开始。
外国投资立即受法律管辖。符合条件的国内投资则根据第22条第(7)款和第(8)款的规定,按规模分阶段适用:
| 周期 | 国内投资门槛 | 美元等值 |
|---|---|---|
| 2026年8月1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超过500亿亚美尼亚德拉姆 | 约1.27亿美元 |
| 2028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 超过200亿亚美尼亚德拉姆 | 约506,000万美元 |
| 自2030年1月1日起 | 无门槛 | 不适用 |
2026年8月11日之前进行的国内投资不计入这些金额。关于门槛的法定措辞本身存在不一致:第22条第(7)款使用“超过”,而第22条第(8)款第(5)项则规定,累计金额“等于或超过”规定数额即视为达到门槛。因此,对于金额恰好达到5亿或2亿亚美尼亚德拉姆的项目,应根据现行文本及任何实施细则进行评估,方可认定其已达到门槛。
瞄准镜护罩:无激励自动
第16条第(2)款列出了国家可以向投资项目提供的支持类别。该清单包含六类或七类,具体取决于将两种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视为一个标题还是两个标题,最后还有一个兜底条款:
- 税法:税收优惠、关税豁免、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延期缴纳。
- 金融补贴、共同融资、利率返还、赠款。
- 监管:稳定条款和祖父条款,将适用规则冻结一段特定时期。
- 简化管理快速审批和一站式服务。
- 基础设施:州政府为该项目提供的公用设施、道路和工业园区连接资金。
- 土地相关:对州或社区土地的优先分配和租赁条款。
第16条第1款和第17条第1款的内容令大多数读者措手不及。这两条规定授权了这些类别,但并未赋予任何权利。一项激励措施只有在立法、政府或机构的决定,或签署的投资合同中明确规定其资格条件后,才对国家具有约束力。任何声称“新的投资法为您提供免税期”的说法,都与该法条的实际内容不符。亚美尼亚项目的税务影响仍然依据《税法》和任何特定行业的税收制度来执行(我们的“亚美尼亚税务”页面对此有所介绍),而您用于持有投资的实体则按照我们“企业注册”页面上所述的普通规则设立。
如何验证激励措施的真实性
第18条第(2)款要求授权机构维护一份公开的优惠政策登记册。第20条第(1)款第(7)项规定政府负责批准该登记册的格式和维护规则,第20条第(1)款第(8)项规定政府应指定负责管理该登记册的投资促进机构。截至2026年8月中旬,上述两项决定均未在arlis.am网站上公布,也未正式指定管理机构,且该登记册无法在线查阅。九个月的实施期限至2027年5月12日止,因此该登记册可能在此之前的任何时间出现。
在账簿正式上线之前,验证工作会通过底层工具进行。五项检查可以覆盖大部分风险:
- 对乐器进行命名和编号。 询问是哪条法律条款、哪项政府决定或哪份已签署的投资合同产生了该项利益。如果一项要约无法追溯到这三者中的任何一项,则该要约不具有法律依据。
- 你自己去 arlis.am 上找找文本吧 并确认该文件在其当前版本中是否有效。亚美尼亚的法律编号会定期重置,因此请核对法律编号和生效日期,仅标注“HO-”的标签不足以作为识别依据。
- 逐行匹配资格 请提供您的项目信息:行业、地区或社区、投资金额、就业承诺以及符合条件的支出必须发生的日期。
- 明确决策者及其决策时间表。 有些激励措施在满足条件后会自动实施;而另一些则需要部委或委员会酌情决定,这在资金投入之前会带来不同的风险。
- 问问如果法律改变会发生什么。 只有已签署的投资合同中的监管或稳定条款才能约束国家遵守既定规则。基于政府决定而获得的利益,可以被之后的政府决定撤销。
一个实际例子:GD N 1343-N 基础设施计划
2022年8月24日通过的第1343-N号政府决定,展现了完善的基础设施激励机制的雏形。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州政府为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提供基础设施资金,包括道路、供水和污水处理、电力、燃气、电信和灌溉,以及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土地征用费用。
两项限制同时适用。国家援助不得超过基础设施成本的70%。根据总投资额计算,对于低于5亿亚美尼亚德拉姆的项目,援助上限为10%;对于达到或超过5亿亚美尼亚德拉姆的项目,援助上限为20%(参见第9(1)和9(2)条)。位于GD N 30-N号政府指令所列边境定居点社区的项目,援助上限可达40%。该名单涵盖多个地区,包括阿拉拉特、瓦约茨佐尔、格加尔库尼克和塔武什,因此该计划常被描述为塔武什计划,但实际上其范围要广泛得多。
文本中关于边界情况的界定确实存在歧义。第9(1)条涵盖“不超过”5亿亚美尼亚德拉姆的项目,而第9(2)条涵盖“5亿及以上”的项目,因此,投资额恰好达到该数额的项目同时符合这两种描述。如果项目定价在5亿亚美尼亚德拉姆或接近5亿亚美尼亚德拉姆(约合1.27万美元),则在预算采用任何百分比之前,应与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确定适用的上限。
在起诉州政府之前,需要进行新的谈判步骤。
第14条第3款规定,在投资者与亚美尼亚国家或社区机构之间的争议中,应设立诉讼前阶段。投资者应发出书面通知。谈判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30天内开始,通常应在90天内结束,除非双方同意延期。如果国家在30天内未作出回应,或谈判失败,投资者可立即诉诸现有的司法或仲裁救济途径。该义务是一项强制性尝试,而非固定的90天中止期限。
第14条第(2)款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针对亚美尼亚的国际仲裁需要亚美尼亚共和国明确的书面同意。如果争端解决条款的拟定基于默认适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的前提,则当实际发生索赔时,投资者可能最终只能诉诸亚美尼亚法院。同意应在投资合同本身中予以明确,或依据适用的双边投资条约予以确认。正因如此,在任何争端发生之前,在合同结构设计阶段就应仔细审查相关条约规定。
常见问题
新的投资法本身是否给予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
根据 1994 年法律进行的投资会发生什么情况?
我今天可以在公共登记册上查询奖励信息吗?
HO-285-N是否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亚美尼亚购买土地?
我是否需要在对州政府提起诉讼前进行协商?
我可以直接将争议提交给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吗?
实施细则何时出台?
GD N 1343-N 是仅限 Tavush 参与的项目吗?
在您投入资金以履行激励措施之前
- 从提供福利的一方获取书面文书参考,并在 arlis.am 上确认法案 ID 和生效日期。
- 分别对包含和不包含激励措施的项目进行建模。如果收益取决于酌情决定或2027年5月12日之前尚未通过的法规,则应以不包含激励措施的情况为准进行融资。
- 如果您的项目位于法定边界(例如 500 亿亚美尼亚德拉姆),请与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确定适用的百分比或阈值。
- 如果经济效益取决于规则保持不变,则应在投资合同中加入稳定条款。
- 起草争端解决条款时应牢记第 14(2) 条,确保在签署时获得书面仲裁同意,或确认双边投资条约已对此作出规定。
上次更新时间:17年2026月XNUM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