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美尼亚的无偿或部分补偿交易需根据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实际(市场)价值缴纳全额增值税。增值税法第 6 条第(3)款。如果商品(服务)的销售价格为 大幅降低 高于正常价格的交易将被视为部分补偿(或无偿)交易,增值税将按实际(市场)价值而不是发票价值征收。增值税法第 6 条第(3)款。 “大幅降低”是指降低 20%或更多 高于交易的实际价值。增值税法第 8(6) 条。如果交易是无偿或部分补偿的,应税金额应等于 80% 同一纳税人(如果数据不足,则为另一纳税人)提供的相同商品(服务)的实际价值。增值税法第 8(6) 条。
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大幅较低的价格,国家税务委员会必须使用特殊的“测量”程序或从第三方收到的信息。 最高法院,VD/5276/05/09.
在房地产交易中,增值税的最低价格应为房地产的地籍价值。 最高法院,VD/3112/05/08.
最高法院澄清,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确定他们希望的任何价格,包括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然而,出于税收目的,国家税务委员会应通过比较可比情况下的相同交易来确定交易的实际价值。 最高法院,VD/0457/08/09.
如果纳税人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国家税务委员会其打算以折扣价销售商品和服务,则以增值税为目的的价格调整规则不适用。增值税法第 8(6) 条。通知的形式已经国家税务委员会批准, 可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