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亚美尼亚,无偿或部分补偿的交易应按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实际(市场)价值全额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第6条第3款规定,如果商品(服务)的售价远低于正常价格,则该交易应视为部分补偿(或无偿)交易,增值税应按实际(市场)价值而非发票金额征收。《增值税法》第6条第3款规定,“远低于”是指低于交易实际价值20%或以上。《增值税法》第8条第6款规定,如果交易为无偿或部分补偿,则应税金额等于同一纳税人(或在数据不足的情况下,为另一纳税人)提供的相同商品(服务)实际价值的80%。《增值税法》第8条第6款规定。
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大幅降低的价格,国家税务委员会必须使用特殊的“计量”程序或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最高法院在 VD/5276/05/09 号案件中对此进行了讨论。
在房地产交易中,增值税最低价格应为该房地产的地籍价值。最高法院在 VD/3112/05/08 案中对此作出裁决。
最高法院澄清,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任何价格,包括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但是,出于征税目的,国家税务委员会应通过比较类似情况下的相同交易来确定交易的实际价值。最高法院在 VD/0457/08/09 号案件中作出了上述裁决。
如果纳税人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国家税务委员会其拟以折扣价销售商品和服务,则增值税价格调整规则不适用。《增值税法》第8条第6款规定,通知表格已获国家税务委员会批准,并可在网上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