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可能因多种原因而发生:

  • 由其创始人(股东、参与者)决定(包括期限届满或其成立目标的实现)
  • 因注册期间存在违法行为,法院判决其注册无效
  • 根据法院裁决
    • 进行未经许可或法律禁止的活动
    • 多次或严重违反法律行为和法律的行为
    • 如果公共联盟或基金会系统地从事其章程目标中未定义的活动
  • 破产也可能是公司清算的一个原因。

常规公司清算程序必须遵循亚美尼亚法律规定的命令,否则国家法人实体登记处可能不允许。

为了进行清算,公司必须经过以下步骤:

  • 创始人(股东、参与者)做出公司清算的决定,然后任命清算委员会(清算人),从此时起,清算委员会承担公司管理职责。
  • 公司执行机构负责人立即将公司正在进行清算的情况通知国家法人实体登记处,国家法人实体登记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在统一国家登记处进行记录。
  • 清算委员会向股东大会发布公告 官方网站 关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告,并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其债权的程序和期限。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两个月。
  • 清算委员会采取措施追回欠公司的应收账款,识别并通知债权人公司清算事宜。
  • 在债权人提交债权截止日期后,清算委员会编制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其中包含公司资产信息和债权人债权清单。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由做出公司清算决定的创始人(股东、参与者)批准。
  • 如果公司资金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将举行公开拍卖,出售公司财产。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的财产将返还给其创始人(股东、参与者)。
  • 然后,清算委员会向债权人付款(按照亚美尼亚民法典第 70 条规定的顺序)。与债权人完成清算后,清算委员会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并经作出清算决定的创始人(参与者、股东)批准。
  • 清算委员会随后向国家法人登记处申请完成清算程序。为了申请公司清算,清算委员会必须缴纳国家费用 10 AMD,并提交以下文件:
    • 一个应用程序,
    • 公司创始人(参与者、股东)关于批准清算资产负债表的决定,
    • 清算资产负债表,
    • 关于完成档案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要求的参考。
  1. 如果该公司被列入垄断或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实体名单,国家法人登记处在收到清算申请后三天内向国家经济竞争保护委员会发出询问,以了解可能对该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公司并确认其不承担对委员会的义务。委员会必须在发送之日起 10 天内做出答复。如果未能这样做,国家法人实体登记处将视为确认该公司不存在义务或诉讼。
  2. 在收到清算申请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国家法人登记处向税务机关发出关于不承担国家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义务的询问。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询问后20天内予以答复,未按时答复或者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格式的,国家法人登记处视为未答复的确认义务。如果清算委员会在清算资产负债表批准之日或之后提交了税务机关关于不承担国家预算或社会保障基金义务的参考意见,国家法人登记处不会将询问发送给清算委员会。税务部门。

完成这些步骤后,如果没有找到拒绝清算申请的理由,国家法人登记处会在一个工作日内在国家统一登记处记录公司清算情况,公司解散并不再存在。

该法律为银行、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清算程序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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