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了然
- HO-321-N 号法律于 2026 年 7 月 3 日通过,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公布,并于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ARLIS 法案 228220)。
- 这是可选的。只有当夫妻双方根据《财产权国家登记法》第 43(2.2) 条(由配套法律 HO-322-N 插入)向地籍委员会提交联合申请时,该制度才会开始实施。
- 一旦登记,该财产将不属于先去世配偶的遗产,并归幸存配偶所有。只有在夫妻双方都去世后,该财产才会进入继承财产(民法典第1186(3)条)。
- HO-321-N 第 8(2) 条将该制度扩展至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购买的符合条件的财产。但不会立即生效;仍需联合申请。
- 该制度仅适用于已登记的特定不动产。银行账户、动产、未登记财产和公司股份仍适用普通夫妻共同财产制规定。
自2027年1月1日起,共同拥有亚美尼亚房产的已婚夫妇可以选择登记该房产,这样,在一方去世后,房产将完全归另一方所有,直到双方都去世后才会进入遗产继承程序。亚美尼亚国民议会通过了HO-321-N号法律,在《民法典》第201条中新增了第1.1款,从而确立了这一选择。该机制由夫妻双方共同做出选择,未登记的房产不受此影响。
HO-321-N 的变化
根据现行的第201条规定,婚姻期间取得的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哪位配偶的名字。当一方配偶去世时,只有该配偶的推定份额进入遗产继承。另一方配偶的份额原本就属于其所有,无需经过继承程序。亚美尼亚最高法院一贯适用该推定,包括在EAKhD/2094/02/08 (2009)号案件中对该推定本身及其推翻举证责任作出裁决,以及在ARD1/0422/02/11 (2012)号案件中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适用不受登记姓名的影响。
HO-321-N 取代了配偶一方去世时一项已登记资产的继承规则。该项资产全部不计入已故配偶的继承份额,且根据第 1186 条第 (3) 款,该项资产的继承时间推迟至第二位配偶去世时。HO-321-N 第 7 条修订了《民法典》第 1247 条第 (1) 款,将该安排排除在一般继承时限规则之外,从而确认该规定是一项实质性继承规则,而非会计上的标签。关于继承何时开始的一般规定仍然有效,即《民法典》第 1187 条和第 1188 条。
登记权利的具体性质对规划至关重要。在夫妻双方均在世时,根据第1186条第(3)款和第272.3条第(3)款,该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并不在夫妻双方共同在世期间将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而是记录一种在一方死亡时生效的生存者权利。
谁可以使用该制度,以及如何应用
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这对夫妇必须是夫妻关系。该资产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而且,该资产必须符合《宪法》第201条规定的共同财产的定义。
第三项条件排除的财产范围比夫妻通常预期的要广。最高法院的实践将通过私有化获得的公寓视为获得该公寓的配偶的专属财产,因此该公寓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参见ESHDi/0024/02/08 (2009)。配偶一方继承或获赠的财产也出于同样的原因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如果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通过共同投资而增值,则根据《婚姻法》第201条第(4)款,最高法院在EQD/1449/02/08 (2008)和3-422(VD)-I (2010)号决定中适用了增值测试。在认定某项资产符合条件之前,务必核实其所有权来源。
该申请途径源自配套法律HO-322-N,该法律在《国家财产权登记法》中新增了第43条第(2.2)款。夫妻双方需向地籍委员会提交联合申请及结婚证明文件,并适用一般登记法的相关文件要求。该法律条文未规定申请表格、公证要求或选择截止日期。
2027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财产
HO-321-N号法令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第20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财产制度适用于婚姻关系成立前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只要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对夫妇在2015年于埃里温购买的一套公寓即可适用该规定。该规定不限于主要住所,也不区分住宅、度假房产或土地。
这两项法律均在2027年1月1日之前不生效,因此在此日期之前无法提交申请。过渡规则不具有自动执行效力:2027年1月2日未登记的婚姻住所仍与2026年12月31日时的情况完全相同。
这与亚美尼亚现有的继承规则有何关联?
无遗嘱继承令
亚美尼亚的无遗嘱继承顺序保持不变:根据第 1216 条,子女、配偶和父母是第一继承顺序;根据第 1217 条,兄弟姐妹是第二继承顺序;根据第 1218 条,祖父母是第三继承顺序;根据第 1219 条,叔伯姑姨是第四继承顺序。HO-321-N 法案改变了这些继承顺序在第一位去世者继承的资产,但继承顺序本身保持不变。
法定继承人
第1194条保护的群体范围很窄:未成年子女,以及残疾、丧失行为能力或年满60岁的子女、配偶或父母。法定继承人只能获得其在无遗嘱继承情况下应得遗产的一半。由于已登记的财产根本不属于先去世配偶的遗产,因此在先去世配偶去世时,该财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死者其他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动产和未登记的不动产)的法定继承权不受影响。
关于延期继承,已颁布的法条文本本身存在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第1194条规定了在继承开始时谁有资格成为强制继承人,而对于已登记的财产,继承的开始时间则推迟到第二次死亡。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该项资产的继承资格是在第一次死亡时确定,还是在第二次死亡时重新评估。这方面的要求可能取决于两次死亡之间发生的事实变化,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就此问题作出裁决。任何依赖强制继承人保护来继承已登记财产的人,在提出申请前,都应根据自身家庭情况仔细审查其主张。
六个月的接受期限
自继承程序启动之日起,继承人仍有六个月的时间通过公证处接受遗产,这一期限由最高法院在EAKhD/0442/02/08 (2009)号判决中予以确认,同时继承人还需领取配偶的二分之一份额。对于已登记的房产,时限并非从第一位去世者开始计算,因为该项资产的继承程序尚未启动。第一位去世者名下的其他所有遗产均按正常时间表进行处理,因此,家庭通常会在六个月的期限内处理存款和汽车等资产,而公寓则完全不在此程序之内。我们关于六个月期限内接受和登记继承权以及启动公证继承案件的指南详细阐述了相关流程,居住在国外的继承人应阅读针对亚美尼亚境外继承人的指南。
成本,以及已颁布文本留下的空白。
根据《国家财产权登记法》第7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地籍局对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一般服务费为25,000亚美尼亚德拉姆(按2026年9月4日中央银行汇率363.85计算,约合69美元)。首次进行不动产国家登记可免交该费用。本文查阅的地籍委员会收费标准文件中并未列明适用于HO-321-N联合申请的具体费用总额,以及是否存在任何豁免。
撤销程序存在更大的漏洞。HO-321-N、HO-322-N、登记法和《家庭法》均未规定已登记的选举如何撤销。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是否可以撤销选举,因此仅凭这一点就认定选举登记可撤销是错误的。
还有两点不在已颁布的文本范围内。登记财产在第二位配偶去世后如何在两份遗产之间分配,并未明确规定。登记权利对离婚财产分割或债权人追讨配偶债务的影响也未明确规定。目前尚未发现针对此项申报的特定税收豁免,而《税法》第147(1)(16)条也未提供此类豁免:该条款涉及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曾被错误地引用为继承或赠与豁免。
常见问题
HO-321-N 是否自动适用于我们的婚后住所?
我们于 2015 年购买了这套公寓。它在新制度下还能继续使用吗?
登记房产会剥夺我们子女的继承权吗?
我们可以登记多处房产吗?
我们的公寓是私有化后得到的。它符合条件吗?
联合申请需要公证吗?
我们之后可以取消选举吗?
这是否会改变接受继承的六个月期限?
2027年1月1日之前要做什么
调取您在亚美尼亚拥有的每处房产的地籍记录,并确定产权的取得方式:婚姻期间购买、私有化、赠与或继承。只有第一种情况符合要求。然后,根据现行法律第1194条,查看您的法定继承人是谁,因为延期继承仅影响法定继承人,而对其他人没有优先影响。根据《家庭法》第29条签订亚美尼亚婚姻合同的夫妇,在提交申请前,应将该合同与新条款进行比对,因为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尚未经过检验。
如果您在进行房产规划的同时还要考虑居住身份,我们关于亚美尼亚房地产和居留许可的页面涵盖了相关内容。
上次更新时间:6九月2026

